借精生子真實經歷:為了工作把妻子獻廠長,妻子被慫恿“借種生子”。

1、王勇與劉芳1991年登記結婚,婚后兩人一直未能生育子女,后經醫院檢查,確診王勇因患有疾病致無法生育,故兩人于1995年領養了一女,取名李苗苗。
2、1997年,王勇與劉芳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但后在親友勸說下,兩人又于2002年復婚,婚后一年半左右,劉芳生下一子,取名李明明。
3、兩人復婚后,仍舊為家庭瑣事經常發生爭吵,2014年5月,劉芳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4、可庭審中,王勇雖同意離婚,但提出:兒子李明明并非其親生,是劉芳與他人婚外情所生,故要求劉芳返還自己十多年來支出的撫養費,并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
5、劉芳承認,兒子李明明確實非王勇親生,但也不是她出軌所生,而是因王勇自己無法生育,于是慫恿她向別人“借種生子”所得。這一切,王勇心知肚明,也自愿撫養了兒子十多年,她并沒有欺騙王勇,也不存在返還撫養費和支付精神撫慰金的必要。
6、丈夫一直以為兒子是親生,借精生子真實經歷為了工作把妻子獻廠長。這個孩子到底是劉芳婚外情所得,還是夫妻商議后“借種生子”?李當庭回應稱,在他與劉芳復婚時,確信自己已經治愈,并恢復了生育能力,所以兒子出生時,他誤以為兒子為其親生,并撫養了十多年。
7、但是,王勇無法向法院提供其曾進行生育疾病方面的治療證據,也不能遞交確診其已恢復生育能力的材料。
8、因雙方矛盾較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同年7月,劉芳申請撤訴,獲法院支持。一個月后,王勇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劉芳離婚,并以李明明非自己親生為由,要求劉芳返還自己撫養費12萬元,并支付精神撫慰金3萬元。
9、劉芳當庭表示同意離婚,要求離婚后撫養李明明,亦認可李明明非王勇親生,但堅持上次起訴時的庭審意見,并拒絕王勇與李明明做親子鑒定的要求。
10、案件審理過程中,因考慮到此案涉及未成年人的利益及隱私,法院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希望能妥善解決問題,但因兩人分歧較大,均不愿做出讓步,后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判決王勇與劉芳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