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煙50條以上算犯罪.煙草是國家專賣、特許經營。因此倒賣都是違法行為,但沒有達到一定的情節,一般不會追究刑事責任,以行政處分為主。煙草專賣是指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業務實行壟斷經營、統一管理的制度。

倒賣煙草專賣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倒賣的煙草專賣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一次銷售卷煙、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
運輸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包括再造煙葉和煙梗)、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等煙草專賣品,應當持有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承運人明知是煙草專賣品而為無準運證的單位、個人運輸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價值10%以上20%以下的罰款。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