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星鵬沒有執行死刑。死緩可能改判死刑,但是現在殺個人必須最高院復核,比較漫長。2014年4月18日,吉星鵬被判構成故意殺人罪。南京中院認為,吉星鵬的罪行極其嚴重,論罪當處死刑。但鑒于該案系婚姻家庭糾紛引起,結合具體案情,可不予立即執行。最終,南京中院判處吉星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判決對其限制減刑。2014年8月30日,江蘇省高院裁定核準上述刑事判決。

2014年9月15日上述二審裁定送達被告人吉星鵬,2014年9月25日,吉星鵬被解押至監獄服刑。2015年4月28日晚,吉星鵬與同監室服刑人員馬某因電視音量問題產生口角,被他人勸開。當日21時許,吉星鵬將一杯剛沖好的牛奶潑向正在床上看書的馬某面部,揮拳對馬某的頭面部進行擊打,并將馬某從床上拖拽至地面毆打,后吉被其他人員拉開,被處禁閉15天并扣基礎分19分。
此后直到2016年5月,吉星鵬又三次采取暴力手段毆打其他犯人。2016年2月2日,吉星鵬因洗澡放水一事帶頭毆打服刑人員肖某某,致肖某某軟組織挫傷,被扣基礎分1.5分。2016年5月11日,吉星鵬在同監室服刑人員集中就餐時,因坐在餐桌對面的余某某移動餐盤至其手旁邊而心生不滿,當即將餐桌掀翻,并用腳猛踹余某某腹部,致余某某跌坐到床鋪上。
2016年5月12日晚間,吉星鵬在監區洗漱間內,因不滿旁邊的服刑人員高某某將水濺到他衣服上,用拳頭和膝蓋擊打高某某頭面部數下,致高某某左側鼻骨粉碎性骨折,構成輕傷二級。為慎重起見,2016年6月28日,辦案機關對吉星鵬進行精神狀態鑒定,鑒定結果是吉無精神病,作案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隨后,針對吉星鵬的司法程序立即啟動,其被以破壞監管秩序罪立案調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