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電寶可能會爆炸,10月底,廣東佛山一名女大學生稱,她放床上的未連電的羅馬仕充電寶突然起火,室友斷電后潑水才將火撲滅,被子衣服等物品被燒焦。涉事企業“羅馬仕”召回2批次充電寶共3297件,企業稱該部分移動電源有過熱燃燒風險,但暫不確定女生自燃的充電寶是否屬于被召回的批次。

但這并不是被曝光的第一起事故。2019年4月13日天津南開大學八里臺校區第二食堂二樓發生了一起充電寶自燃起火事件,導致羅馬仕OM10充電寶所有人背包內蘋果電腦MACBook嚴重毀損,頭發被部分燒傷。
羅馬仕充電寶因自燃、爆炸、著火、冒煙、鼓包等引起的事故損失并不在少數,甚至在充電寶未處于使用狀態下也有發生著火的情況。充電寶等電子產品一旦發生事故,后果不堪設想,可能爆炸的產品不合格,比其他的一般產品危害性更大。
生產者之過顯然,“羅馬仕”這類不合格產品不符合《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經營者之過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對存在缺陷的產品和服務及時采取的措施】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此外,《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還規定: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