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有兩個含義:一個國際協議,其中包含了從事國際貿易所應遵守的規則;一是指后來建立的用以支持該協議的國際組織。該協議的文本可以比作法律,而該組織就像將議會和法庭合二為一的機構一樣。

GATT作為國際組織已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WTO。但GATT作為協議仍然存在,但已不再是國際貿易的主要規則,而且已被更新。
經過修改,GATT已成為新的WTO協議的一部分。更新后的GATT與《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并列,WTO使三者并入一個單一的組織,形成一套單一的規則,并使用單一的爭端解決機制。
GATT與WTO的主要區別是:GATT是臨時性的。GATT從未得到成員國立法機構的批準,其中也沒有建立組織條款。WTO及其協議是永久性的。作為一個國際組織,WTO具有良好的法律基礎,因其成員已經批準WTO協議,而且協議本身規定了WTO如何運作。
WTO擁有“成員”,GATT擁有“締約國”,這就說明了這樣一個事實,即從正式角度講GATT只是一個法律文本。GATT處理貨物貿易,WTO還涉及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WTO爭端解決機制與原GATT體制相比,速度更快、更主動,做出的裁決不會受到阻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