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府要是放到現在的話,則相當于一個地級市的市委書記兼市長(古代是政法不分家的),知府下面有同知、通判等屬下,分管一府的督糧、軍隊、捕盜、水利等事務。而且府也有直隸府(無此職位,方便認識而已),例如明朝國都北京、留都南京的管理者,則成為順天府尹和應天府尹,為中央官員,地位和省級官員一樣。

知府又叫做太守,是某一個州郡的最高長官。知在古代作為管理的意思,府則是一級地方行政單位,在魏晉時期就已經出現。到了唐朝時期,才設置了府伊。到了宋朝時期,才有了知府的稱號,主要管理一個州府的軍政事務。元朝時期廢掉府設置了路,到了明清時期又被改了回來,省縣之間的行政單位成為府。
散州的知州官職品級是明朝時正七品,清朝時是從五品。隸屬于府和道,不轄縣,行政區域與縣相同,但級別高于知縣。相當于現在的縣(縣級市)的縣長。所以,明清時期,府和直隸州的行政級別相同。如果與府平行的話是直隸州。與縣平行的是散州。只是品級和待遇上有區別。
宋朝的知府、知州、知縣,雖是地方官,卻不是由上一級任命,而是統一由中央任命。也就是說,州府只有監督,沒有任命下一級知縣的權力,這就確保了朝廷把人事權牢牢掌握在手中,是加強中央集權的重要舉措。明清兩朝,基本沿襲了宋朝地方官制度,均設知府、知州、知縣,但不再作為中央派遣到地方的官員,而明確為地方官,不再擁有“權知”這種臨時性的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