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labourlaw),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我國的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為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所謂曠工,指者未經即缺勤,缺勤就是勞動者應到卻未到崗工作。判斷勞動者是否到崗工作并不以是否有考勤記錄作為唯一標準,關鍵在于是否到崗工作、是否應出勤而未出勤。在《勞動法》中沒有規定曠工多少天算自動離職,只有用人單位在制定的規章制度里或者勞動合同里有注明,得看簽訂合同的情況。原勞動人事部、國家經濟委員會《關于企業職工要求“停薪留職”問題的通知》(勞人計[1983]61號)第2條“……對于未經批準而擅自離職的職工,按自動離職處理”。第3條“……停薪留職期滿后的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原單位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等規定與原勞動人事部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技術工人合理流動暫行規定》(勞人勞[1987]14號)第11條:“……對擅自離職的,以曠工論處,可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給予除名處理”的規定是一致的。
因為未經批準,擅自離職的,或停薪留職期滿后1個月以內,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均屬無故曠工行為,況且曠工時間已夠除名規定的期限,所以可按除名處理。原勞動部辦公廳勞辦力字[1992]45號《復函》重申了以上意見。所工,指勞動者未經請假即缺勤,缺勤就是勞動者應到卻未到作。勞動者是否到崗工作并不以是否有考勤記錄作為唯一標準,關鍵在于是否到崗工作、是否應出勤而未出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