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屬于民法。因為調整的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我國的法律體系大體上分憲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經濟法、社會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共七個主要的法律部門。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都屬于社會法。

合同法屬于民法,勞動法一般認為是經濟法的組成部分,但勞動糾紛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綜合工時制(單位實行綜合工時制需要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執行標準工時制對工作時間的規定。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上班天數和日工作時間,但是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0小時,周工作天數不得超過6天,周休息天數不得少于1天。
不定時工作制(單位實行不定時工時制需要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不執行標準工時制對工作時間的規定,實行彈性工作時間,沒有加班工資,沒有補休(調休)。在工作日加班的,發給加班工資,按照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在休息日加班的,勞動者享有休息權,優先安排補休(調休),補休(調休)時間與加班時間相等。如果不能安排補休(調休),則按照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場標準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在法定節日加班的,不允許安排補休(調休),只能按照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不能以安排補休(調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資。因為,法定節日對于勞動者來說,其節日的休假比平常休息日的休息有著更為重要的意義和具有不可調換性。節日加班影響了勞動者只有在節日才能夠進行的精神文體旅游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調休)的方法無法彌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