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戈培爾使用一根炭化的竹絲,放在真空的玻璃瓶下通電發光。他的發明今天看來是首個有實際效用的白熾燈。亨利·戈培爾當時試驗的燈泡已可維持400小時,但是并沒有及時申請設計專利。

其實早在1801年,一個叫做戴維的英國化學家就完成了鉑絲通電發光,而在9年之后,他又發明了電燭,利用兩根碳棒之間的電弧完成了照明。當然,按照“電燈泡”的照明邏輯,這并不算真正意義上的電燈泡。所以我們將時間線拉至1854年,美國科學家戈培爾當時是用一根碳化竹絲,放在真空玻璃瓶中通電發光,當時戈培爾實驗的燈泡,已經可以達到持續發光400個小時。
這算是歷史上第一顆真正意義上的燈泡,但是,戈培爾當時并沒有申請專利。而進入1874年,加拿大的兩名電氣師發明了一種技術,他們在玻璃泡中充入了氮氣,以通電的碳桿發光,這相當于把戈培爾的技術再度提升了一步。
如果不出所料,這兩位將是電燈泡的第一發明者,但很可惜,當時他們缺少了后續的經費,也就是沒有錢了,搞科研本身就是一件超級費錢的事情,從而他們在1875年的時候,將這項技術賣給了我們所熟知的愛迪生。
電燈泡外圍由玻璃制造,把燈絲保持在真空,或低壓的惰性氣體之下,作用是防止燈絲在高溫之下氧化。參照白熾燈,一般認為電燈是由美國人湯馬士·愛迪生所發明。但倘若認真的考據,另一美國人亨利·戈培爾(HeinrichG?bel)比愛迪生早數十年已發明了相同原理和物料。1801年,英國化學家戴維將鉑絲通電發光,他亦在1810年發明了電燭,利用兩根碳棒之間的電弧照明。

















